青岛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王雷: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辨析

王雷律师 执业律师 2026-04-18
合同诈骗罪与正常的经济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这一界限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根本问题。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在刑事辩护和经济犯罪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对此问题有深入的实务研究。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典型行为方式包括: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二、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分要点

王雷律师在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几个关键区分要点: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经济纠纷中的违约方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方式不同。合同诈骗通常伴随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履约能力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区分二者的参考因素之一。

三、王雷律师的辩护经验

王雷律师在代理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注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审查涉案行为的性质,论证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调取证明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证据;论证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电话:1805444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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