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家事律师王春晖: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实务解析

王春晖律师 合伙人律师 2026-04-18
离婚诉讼是婚姻家事法律领域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根据民政部的数据,近年来全国每年办理离婚登记的数量超过300万对,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比例逐年上升。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春晖律师,以女性律师特有的细腻和耐心,在婚姻家事案件代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春晖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诉讼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春晖律师在代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同样适用于财产分割案件。她善于从复杂的家庭财产中梳理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三、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王春晖律师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她善于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等多维度综合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抚养安排。

如需婚姻家事法律咨询,请联系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电话:1805444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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